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江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共庐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庐山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将在庐山市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之外,庐山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集中送达”,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构)、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直属二支队六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庐山市司法局为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办理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庐山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
三、庐山市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解决利益诉求。各部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庐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