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法院这样判…
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A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系江西省司法机关于今年4月下调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后该院审结的首例涉外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A某系一名柬埔寨女子,2018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A某在无有效出入境证件情况下,从柬埔寨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与汪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子女。2019年8月一天,A某因柬埔寨家中有事,未办理出境手续,从中越边境非法出境。2020年3月24日,A某办理签证从柬埔寨来到中国,之后一直居住在婺源。
该案受理后,婺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逐级将立案、开庭、宣判的时间及相关裁判文书上报省高级法院。同时,积极联系柬埔寨驻华大使馆,通知并邮寄诉讼文书等材料;告知被告人A某有通知柬埔寨驻华大使馆、柬埔寨驻华大使馆官员探视、聘请专业翻译、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另法院依法为A某指定辩护律师,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整个审理过程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充分展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A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对A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A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并表态会积极去办理正规结婚手续,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做一个懂法守法的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上饶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