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 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市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保护 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 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 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 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 知》(长渔发〔2020〕12 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西段 和鄱阳湖九江水域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等 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九江水域及 其他通江达湖天然重点禁捕水域范围内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 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九江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鱼类繁殖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第五条 九江市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科学划定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和限制垂钓区域- 4 - (垂钓区)范围,并在鱼类“三场一通道”等关键水域和经常 性垂钓聚集区段,设立醒目的法律法规宣传告示牌和警示标语, 严格控制垂钓规模、规范垂钓行为。
(一)禁止垂钓区域: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 保护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凡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鱼类“三场一 通道”、自来水取水口、航标设施、桥梁及附属设施、高速公路 边、港口、码头、渡口、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偏僻陡峭区域 以及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各相关县 (市、区)根据上述要求划定辖管水域岸线禁钓区域。
(二)限制垂钓区域:除禁钓区外其他天然重点禁捕水域 (不包括企业或个人依法经营承包水域)可实行限人员、限方 式、限时间、限品种、限规格、限数量垂钓。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原则, 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 钩、笼子钩、连体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 具钓法;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 手段钓鱼射鱼;
(三)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 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船舶、排筏、浮动设施等水上漂浮设施进 行垂钓;
(五)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
(六)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 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品种,禁止垂钓一 龄鱼种,如误钓禁钓品种和一龄鱼种,必须及时放回。
(七)禁止生产性垂钓行为;
(八)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 捕捞。
第八条 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 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 18 周岁的须有成年人陪同。垂钓过程中, 垂钓者须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限钓区域原则上不得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确实有必要举办的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 10 天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书面报备,还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在垂钓活动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组织者承担。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 岸边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 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不得在 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动物。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 门依法履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渔具、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 信体系管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的,由有 关部门责令停止,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组织者及直接责任 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举报 垂钓活动或行为中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参照《九 江市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 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实行定期摇号、征信办证、持证 垂钓管理制度,满足公众休闲垂钓需求,规范引导公众有序参 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级层面若有 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市、县统一执行上级法律法规和规定,本 办法自行终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九江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九江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