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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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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庐山市检察院受理一起35岁男子吴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经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吴某本人和其家属没有委托辩护人,该院受案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该中心为吴某指派一名律师并提供辩护。目前,该中心已指派江西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吴某的辩护人。日前,该名律师已查阅、复制吴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的案卷材料。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履行检察职能,切实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源自庐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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