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也有大爱
在庐山市的大街小巷
“红色马甲” 随处可见
他们的身份并不相同
却用爱心筑起了城市文明的高度
他们的身影
就是庐山市最动人的风景
礼遇志愿者
为志愿服务发展“加油”
为社会精神文明和谐“续航”
庐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印发
《庐山市志愿者礼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倡导文明风尚,增强广大志愿者的成就感和荣誉感,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在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江西志愿服务网信息系统”或“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志愿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星级志愿者,是指在庐山市行政区域内,经志愿服务联合会评定,被授予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的志愿者,以及九江市评定的且主要在庐山市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五星级志愿者。
第四条 对志愿者的礼遇,坚持“精神褒奖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褒奖为主”原则。
第二章 志愿者礼遇
第五条 市文明办每年开展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优秀志愿者会优先推荐参评省、九江市优秀志愿者和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即最美志愿者、最佳志愿服务组织、最佳志愿服务项目和最美志愿服务社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及市直有关部门)
第六条 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全面展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事迹和风采。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组织优秀志愿者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开展宣讲活动。(责任单位: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市融媒体中心)
第七条 推荐、评选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新时代好少年等荣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星级志愿者。(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体局)
第八条 鼓励各地各单位将志愿服务纳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发展党(团)员等重要条件和加分范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志愿服务时数可按有关规定用于修复轻微违纪行为记录。(责任单位:各地各单位,市教体局)
第九条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选拔基层干部、招聘工作人员时,将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考察内容。(责任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
第十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为志愿者提供景区(景点)门票、缆车票、公交卡、健身卡、电影票、温泉券、购书卡、纯净水票、通讯充值卡等志愿服务积分兑换。(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各景区、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在重大节庆日,统筹考虑邀请五星级志愿者参加有关庆典活动,参加或列席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纳入走访慰问重点对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在优先挂号窗口加挂“星级志愿者”标识,星级志愿者在各医院可优先挂号、就诊、取药。鼓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每年为四、五星级志愿者免费提供1次常规体检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第十三条 五星级志愿者在市内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对其他星级志愿者提供优惠购票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四条 鼓励司法行政系统和各律师事务所为星级志愿者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第十五条 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伤致残或牺牲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志愿者及其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事迹突出且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评定烈士。同时,做好相关医疗救助、抚恤、善后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
第十六条 对生活困难、遭受重大意外的优秀志愿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给予相应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扶。(责任单位:市文明办)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志愿者礼遇各条款由各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上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抓好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确保落地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制度不断完善
志愿礼遇措施不断丰富
快来参与志愿服务
为建设文明和谐、友善互助的
大美庐山贡献一份志愿力量吧!
▌来源:庐山市文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