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山市法院刑事审判庭
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被告人黄某、魏某1、魏某2
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判刑
案情介绍
被告人黄某1为谋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自己、其妻子、母亲、姐姐、袁某1等人名下共计四十余张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俗称“跑分”),并积极发展其同学魏某1等人为其供卡下线,支付结算金额高达28210710.55元,从中获利8万元。魏某1为谋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其自己、其妻子、父亲、母亲、姐姐魏某2名下的共计六十余张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高达32220384.45元,违法所得三万元。魏某2在明知其弟魏某1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提供十一张银行卡给魏某1使用,违法所得一万元。在被告人黄某1和魏某1住宅内搜查出作案工具手机24部、银行卡104张、银行卡电子密码器36个。
三名被告人中,黄某是大学专科毕业,本是一名公司职员,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赚取生活所需,其有妻子、儿女,是幸福的小康之家,但是现在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对其自身而言,未来就业会有影响,对这个家庭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灾难。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害了自己,害了自己亲人,亲手毁掉已有的幸福生活。
法院审理
被告人黄某、魏某1、魏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黄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魏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魏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名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三被告人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宣讲
三名被告人获利仅十二万元,遍布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受骗金额则高达数千万,看似恶小实则危害极大,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从不参与网络信息犯罪开始。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他们的“帮凶”。
三名被告人中,黄某是大学专科毕业,本是一名公司职员,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赚取生活所需,其有妻子、儿女,是幸福的小康之家,但是现在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对其自身而言,未来就业会有影响,对这个家庭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灾难。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害了自己,害了自己亲人,亲手毁掉已有的幸福生活。
来源:庐山市法院